岡山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岡簡字第四三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王伯文
- 法定代理人謝文景
- 原告順安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岡簡字第四三О號 原 告 順安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景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玖仟壹佰壹拾壹元,應繳裁 判費貳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仟捌佰 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伯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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