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岡簡字第六五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岡簡字第六五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都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皓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伍萬貳仟捌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皓伸有限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所簽發,票號為AVB0000000號、發票日為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