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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岡簡字第八六號

返還租賃物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岡簡字第八六號

原告
高雄縣彌陀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阮文泉律師
被告
南國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乃偉
被告
高豐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伯祥律師
複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上午九時四十八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古振暉

                   書記官 龔 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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