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岡補字第三五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岡補字第三五號
- 原告
- 甲○○○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新造
- 被告
- 廷好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碧珊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廷好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伍萬貳仟元,應繳裁判費計為新台幣貳仟柒佰柒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柒佰貳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 十一 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