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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岡補字第五九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岡補字第五九號

原告
昇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右原告與被告維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計為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伍仟參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九   日

                  法 官 古振暉

                  書記官 龔 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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