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岡簡字第一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岡簡字第一一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雪娟律師 被 告 欽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文禎律師 黃如流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欽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發票人欄為立大農畜興業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立大公司,其旁蓋有劉容西、原告姓名之印文)、發票日為 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面額為新臺幣(下同)四百八十九萬三千八百八十四 元、受款人為被告公司、到期日為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之本票一紙。係原告於九 十一年四月十六日受聘擔任訴外人立大公司之總經理,並經董事會決議視未來拓 展業務需要積極與銀行團、債權人協商積欠本金利息及展延票據事宜。因立大公 司先前積欠被告貨款所開具之應付支票未兌現,且公司支票已於九十年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