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岡簡字第一一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岡簡字第一一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雪娟律師
- 被告
- 欽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李文禎律師
黃如流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欽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發票人欄為立大農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立大公司,其旁蓋有劉容西、原告姓名之印文)、發票日為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面額為新臺幣(下同)四百八十九萬三千八百八十四元、受款人為被告公司、到期日為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之本票一紙。係原告於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受聘擔任訴外人立大公司之總經理,並經董事會決議視未來拓展業務需要積極與銀行團、債權人協商積欠本金利息及展延票據事宜。因立大公司先前積欠被告貨款所開具之應付支票未兌現,且公司支票已於九十年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