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岡簡字第二五五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岡簡字第二五五號
- 原告
- 甲○○○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鉅壕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伍萬肆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件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至四月間向原告購買如附表所示之粉體塗料數批,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三十五萬四千七百二十元。詎被告於同年四月九日將廠房機具搬遷一空,並避不見面。雖屢經催索,但被告仍置之不理,為此,基於雙方所訂立之買賣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語。
三、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積欠貨款的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應收帳款明細表二張、出貨簽單九張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做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為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岡山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品 名:塗特佳 T75#01P 計價:KG 單價:128.00 │ │包裝規格:25K 單位:箱 │ ├──┬────┬─────┬────┬──┬──────┬──────┤ │序號│發票日期│ 憑證號碼 │出貨單號│數量│ 應收金額 │ 值稅稅額 │ ├──┼────┼─────┼────┼──┼──────┼──────┤ │ 1 │92/01/24│RU00000000│C0000000│ 14 │ 35520.00 │ │ ├──┼────┼─────┼────┼──┼──────┼──────┤ │ 2 │92/02/06│RU00000000│C0000000│ 6 │ 20160.00 │ │ ├──┼────┼─────┼────┼──┼──────┼──────┤ │ 3 │92/02/12│RU00000000│C0000000│ 8 │ 26880.00 │ │ ├──┼────┼─────┼────┼──┼──────┼──────┤ │ 4 │92/02/19│RU00000000│F0000000│ 4 │ 13440.00 │ │ ├──┼────┼─────┼────┼──┼──────┼──────┤ │ 5 │92/02/19│RU00000000│C0000000│ 13 │ 43680.00 │ │ ├──┼────┼─────┼────┼──┼──────┼──────┤ │ 6 │92/02/20│RU00000000│C0000000│ 47 │ 157920.00 │ │ ├──┼────┼─────┼────┼──┼──────┼──────┤ │ 7 │92/03/06│SU00000000│C0000000│ 5 │ 16000.00 │ 800.00 │ ├──┼────┼─────┼────┼──┼──────┼──────┤ │ 8 │92/03/11│SU00000000│C0000000│ 3 │ 9600.00 │ 480.00 │ ├──┼────┼─────┼────┼──┼──────┼──────┤ │ 9 │92/04/01│SU00000000│C0000000│ 9 │ 28800.00 │ 1440.00 │ ├──┼────┼─────┼────┼──┼──────┼──────┤ │總計│ │ │ │ │ 352000.00 │ 272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