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岡簡字第四三О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岡簡字第四三О號
- 原告
- 順安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文景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玖仟壹佰壹拾壹元,應繳裁判費貳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仟捌佰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