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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岡簡字第六五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岡簡字第六五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都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皓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伍萬貳仟捌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皓伸有限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所簽發,票號為AVB0000000號、發票日為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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