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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岡簡字第七О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李代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岡簡字第七О號

上訴人
嘉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喻富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

十三年一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壹拾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李代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龔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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