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岡簡字第七О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岡簡字第七О號
- 上訴人
- 嘉右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喻富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
十三年一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壹拾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