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岡簡字第八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岡簡字第八六號 原 告 高雄縣彌陀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阮文泉律師 被 告 南國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乃偉 被 告 高豐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伯祥律師 複 代理 人 丙○○ 右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上午九時四十八分在本庭第二法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古振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龔 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