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岡補字第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岡補字第六號 原 告 昇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瑞興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秀琴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捌萬捌仟零貳拾壹元,應繳裁判費計 為新臺幣伍仟叁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叁佰貳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聰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