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岡補字第六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岡補字第六號
- 原告
- 昇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瑞興
- 被告
- 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秀琴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捌萬捌仟零貳拾壹元,應繳裁判費計為新臺幣伍仟叁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叁佰貳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