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岡山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岡補字第七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
    李代昌

  • 原告
    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岡補字第七七號 原   告 甲○○ 一、右原告與被告乙○○即祥鶴工程行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貳佰元,應繳裁判費計為新臺幣 貳仟零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壹仟玖佰玖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代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龔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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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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