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岡補字第七七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岡補字第七七號
- 原告
- 甲○○
一、右原告與被告乙○○即祥鶴工程行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貳佰元,應繳裁判費計為新臺幣貳仟零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