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岡簡字第五六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王伯文
- 法定代理人鍾甦生
-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乙○○即弘大商行法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岡簡字第五六三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甦生 送達代收人 王淑珍 被 告 乙○○即弘大商行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 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裁定命其 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伯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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