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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岡小字第九三一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吳文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岡小字第九三一號

原告
乙○○即中大汽車材料行
被告
甲○○即瑞翔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陸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被上訴人附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法 官 吳文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龔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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