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岡山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岡小字第九三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
    吳文婷

  • 原告
    乙○○即中大汽車材料行
  • 被告
    甲○○即瑞翔企業社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岡小字第九三一號 原   告 乙○○即中大汽車材料行 被   告 甲○○即瑞翔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陸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被上訴人附繕本),並表明上 訴理由。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 ,應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 五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龔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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