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岡簡字第一О五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岡簡字第一О五號
- 原告
- 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連和琨
- 送達代收人
- 林月娥
- 被告
- 力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順福
右原告與被告力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限命其補繳,倘未依限補正,法院自得以其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臺抗字第四七九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詢問簡答表一份存卷足考,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