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岡簡字第二五八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岡簡字第二五八號
- 原告
- 璋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武璋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肆仟伍佰貳拾陸元,應繳裁判費壹仟肆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肆佰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