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岡山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岡簡字第五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11 日
  • 法官
    李代昌

  • 原告
    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岡簡字第五四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即祥鶴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拾柒萬柒仟捌佰元,應繳裁判費計 為肆仟零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參仟零捌 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代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龔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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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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