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岡山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岡簡字第五六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16 日
  • 法官
    王伯文
  • 法定代理人
    鍾甦生

  •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岡簡字第五六三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甦生 一、右原告與被告乙○○即弘大商行、甲○○因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乙○○即弘 大商行、甲○○發支付命令,惟渠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玖仟參佰陸拾柒元,應繳裁判費貳 仟柒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仟柒佰陸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伯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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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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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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