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岡簡字第五六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岡簡字第五六三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甦生 一、右原告與被告乙○○即弘大商行、甲○○因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乙○○即弘 大商行、甲○○發支付命令,惟渠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玖仟參佰陸拾柒元,應繳裁判費貳 仟柒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仟柒佰陸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伯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