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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岡簡字第五六三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王伯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岡簡字第五六三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甦生

一、右原告與被告乙○○即弘大商行、甲○○因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乙○○即弘大商行、甲○○發支付命令,惟渠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玖仟參佰陸拾柒元,應繳裁判費貳仟柒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仟柒佰陸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法 官 王伯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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