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岡簡字第五六三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岡簡字第五六三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甦生
一、右原告與被告乙○○即弘大商行、甲○○因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乙○○即弘大商行、甲○○發支付命令,惟渠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玖仟參佰陸拾柒元,應繳裁判費貳仟柒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仟柒佰陸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