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當事人間94年度岡簡字第801 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秦慧君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世昌
被告
必聖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94年度岡簡字第801 號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94年12月22

日上午11時2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林秀琴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捌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柒仟參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玖仟貳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秦慧君

  書記官 胡樂寧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法 官 秦慧君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岡山簡易庭當事人間94年度岡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