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4年度岡簡字第32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陳業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岡簡字第321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貿德冷凍肉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參萬貳仟參佰陸拾元,及自民國93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持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1紙,惟原告於遵期提示,竟因被告存款不足而退票,致原告未獲付款,嗣經原告向被告催討,仍無效果,爰依支票票款請求權之法律規定,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32,360元,及民國93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4紙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調查前開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為真實。

四、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26條及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綜上所述,原告依前開法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30,000元,及自提示日即民國93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2  日

法 官 陳業鑫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龔 能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票面金額(新臺幣)│提示日      │付款人            │
├──┼─────────┼──────┼─────────┤
│1   │432,360元         │93年11月1日 │丁○○○路竹分行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岡山簡易庭94年度岡簡字第3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