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4年度岡簡字第80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岡簡字第806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主臨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零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本件原告於起訴狀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55 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嗣於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後,原告就上開請求金額擴張為505 萬元,利息減縮為按年息6%計算,分別係屬擴張及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參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面額共計505 萬元之支票5 紙(下稱系爭支票),詎屆期提示均因存款不足遭退票,經原告屢次催討仍未獲支付,爰依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不否認支票是伊所簽發,但將支票交付訴外人陳慶春時即約定不得將支票轉讓他人,陳慶春違反約定擅自轉讓原告,被告不負票據責任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四、法院判斷:
(一)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面額共計505 萬元之支票5 紙,屆期提示未獲付款,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5 紙為證(見本院卷第6 至9 、24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二)按稱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票據法第4 條第1 項、第1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票據行為為不要因行為,即不以給付之原因為要素而得成立之行為,凡簽名於票據之人,不問原因如何,均須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除執票人取得票據係出於惡意或詐欺者外,發票人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前手所存抗辯之意由,對抗執票人(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678 號判例參照)。被告雖辯稱:簽發支票交付訴外人陳慶春時即約定不得轉讓他人等語,固提出陳慶春簽立之切結書影本5 份為證(見本院卷第28頁至第37頁),並經證人陳慶春到庭證述屬實(見本院卷第21頁),惟上述約定為被告與訴外人陳慶春間之原因關係,且支票為強調其流通性,本質上係無條件付款,發票人如欲保障自身權利,僅得依票據法第30條、第144 條規定,以記名支票並禁止背書轉讓之方式,限制其流通,系爭支票既無此等記載,被告復無證據證明原告取得票據係出於惡意,被告自不得以其與訴外人陳慶春間之抗辯事由對抗原告。
(三)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第126 條、第133 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既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且不得以其與訴外人陳慶春間之抗辯事由對抗原告,被告自應負支票發票人之票據責任。從而,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505 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民國94年11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 條第2 項、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岡山簡易庭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 票據號碼 │ 發票日 │ 提示日 │票面金額 │ 付款人 ││ │ │ │ │ │(新臺幣)│ │├──┼───────┼─────┼────┼────┼─────┼──────┤│ 1 │主臨企業有限 │AN0000000 │94.10.01│94.10.03│85萬元 │臺灣銀行 ││ │公司 │ │ │ │ │岡山分行 │├──┼───────┼─────┼────┼────┼─────┼──────┤│ 2 │同上 │AN0000000 │94.10.06│94.10.19│80萬元 │同上 │├──┼───────┼─────┼────┼────┼─────┼──────┤│ 3 │同上 │NT0000000 │94.10.13│94.10.19│95萬元 │中國國際商業││ │ │ │ │ │ │銀行楠梓分行│├──┼───────┼─────┼────┼────┼─────┼──────┤│ 4 │同上 │NT0000000 │94.10.19│94.10.19│95萬元 │同上 │├──┼───────┼─────┼────┼────┼─────┼──────┤│ 5 │同上 │AP0000000 │94.10.28│94.10.28│150萬元 │臺灣銀行 ││ │ │ │ │ │ │岡山分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