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4年度岡補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秦慧君
- 當事人甲○○、與被告久陽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岡補字第32號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久陽精密股份有限公司因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伍萬零伍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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