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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5年度岡小字第198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秦慧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岡小字第198號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必聖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春山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清償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4 月20日所為之判決,

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春山科科實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春山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岡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法 官 秦慧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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