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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5年度岡簡字第56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秦慧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岡簡字第56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秉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5年11月7 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柒佰陸拾元,應徵第2 審裁

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岡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7  日

              法 官 秦慧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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