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岡簡字第626 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襄陽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岡簡字第626 號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於民國95
年10月18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柒拾貳萬壹仟捌佰貳拾元,及自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 紙為證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票面金額(新臺幣)│提示日 │付款人 │ ├──┼─────────┼──────┼──────────┤ │ 1 │2,556,036元 │95年6 月5 日│第一銀行 路竹分行 │ ├──┼─────────┼──────┼──────────┤ │ 2 │1,980,000元 │95年7 月5 日│同上 │ ├──┼─────────┼──────┼──────────┤ │ 3 │285,500元 │95年7 月20日│同上 │ ├──┼─────────┼──────┼──────────┤ │ 4 │1,068,604元 │95年7 月20日│同上 │ ├──┼─────────┼──────┼──────────┤ │ 5 │316,680元 │95年7 月31日│同上 │ ├──┼─────────┼──────┼──────────┤ │ 6 │515,000元 │95年7 月31日│同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