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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5年度岡補字第4號

給付旅遊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秦慧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岡補字第4號

原告
驊邦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華

原告與被告高雄縣燕巢鄉公所間給付旅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柒萬柒仟貳佰

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436 條第2 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岡山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

              法 官 秦慧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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