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5年度岡補字第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岡補字第4號
- 原告
- 驊邦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振華
原告與被告高雄縣燕巢鄉公所間給付旅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柒萬柒仟貳佰
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436 條第2 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岡山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岡補字第4號
原告與被告高雄縣燕巢鄉公所間給付旅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柒萬柒仟貳佰
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436 條第2 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岡山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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