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5年度岡補字第5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岡補字第52號
- 原告
- 志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芳不鏽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乙○○間清償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4,013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岡補字第5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芳不鏽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乙○○間清償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4,013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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