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5年度岡補字第7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岡補字第79號
- 原告
- 東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壹萬柒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肆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肆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岡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