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5年度岡補字第7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秦慧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岡補字第79號

原告
東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壹萬柒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肆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肆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岡山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法 官 秦慧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岡山簡易庭95年度岡補字第7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