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5年度岡小字第19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岡小字第198號
- 原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必聖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春山科科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當事人間清償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4 月13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零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岡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