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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5年度岡小字第198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秦慧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岡小字第198號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必聖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春山科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清償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4 月13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零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岡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

法 官 秦慧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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