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5年度岡小字第19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岡小字第198號
- 原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必聖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春山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當事人間清償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4 月20日所為之判決,
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春山科科實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春山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岡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