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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當事人間95年度岡簡字第102 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秦慧君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寶祥百貨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丁○○○
被告
乙○○

      丙○○

當事人間95年度岡簡字第102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5年3 月9

日上午10時2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林秀琴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肆仟貳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交易明細查詢及授信約定書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秦慧君

  書記官 胡樂寧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法 官 秦慧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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