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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當事人間95年度岡簡字第170 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秦慧君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主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順成漁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當事人間95年度岡簡字第170 號清償票款事件於民國95年4 月20

日上午10時0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吳美靜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肆萬貳仟元及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秦慧君

  書記官 胡樂寧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法 官 秦慧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人  │ 支票號碼 │發票日  │ 提示日 │ 票面金額   │ 付 款 人   │背書人    │
│    │        │          │        │        │(新臺幣)  │            │          │
├──┼────┼─────┼────┼────┼──────┼──────┼─────┤
│ 1  │主臨企業│NT0000000 │94.12.10│94.12.12│842,000元   │中國國際商業│順成漁具  │
│    │有限公司│          │        │        │            │銀行楠梓分行│有限公司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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