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5年度岡簡字第29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岡簡字第293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日達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 月20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規定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林恩榮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284,989元,及自民國92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 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300 元之違約金,前經原告聲請扣押林恩榮於被告每月得支領之各項勞務報酬三分之一(包含薪資、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於94年9 月21日發扣押命令,復於94年10月31日發移轉命令,將上開債權移轉於原告,詎被告收受移轉命令後拒不履行,爰依法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將林恩榮自94年9 月21日起於被告每月得支領之各項勞務報酬的三分之一,在284,989 元,及自92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 計算之利息,並按月以300 元計算之違約金之範圍內,給付原告。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法院判斷: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林恩榮積欠原告284,989 元,及自92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 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300 元之違約金,前經原告聲請扣押林恩榮於被告每月得支領之各項勞務報酬三分之一,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於94年9 月21日發扣押命令,於94年10月31日發移轉命令,訴外人林恩榮於被告處領得之93年度薪資總額為135,800 元等情,業據其提出被告公司登記資料、林恩榮93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單、本院執行命令影本各1 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4年度執字第50042 號執行卷,核閱無誤,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斟酌,本院依調查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前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但債務人喪失其權利或第三人喪失支付能力時,債權人債權未受清償部分,移轉命令失其效力,得聲請繼續執行,並免徵執行費,強制執行法所第115 條之1 定有明文,惟執行法院所發之移轉命令,仍須待將來薪資債權發生時,始生債權移轉之效力。經查,本院執行處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15 條之1第2 項規定,就訴外人林恩榮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發移轉命令予原告,然前開移轉命令,須待將來薪資債權發生時,始生債權移轉之效力,原告自不得就尚未屆期之薪資債權為請求,故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本件薪資債權已確定之範圍乃自扣押命令送達被告時即94年11月起至95年5 月止,共計7 個月,又訴外人林恩榮93年度薪資所得為135,800 元,業如上述,每月扣押款為薪資所得三分之一即3,772 元【計算式:135,800 ÷12÷3=3,772 (元以小四捨五入)】,是原告得請求之扣押款為26,404元(計算式:3,772 ×7=26,404)。
(三)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 條第1 項、第233 條第1 項及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之金額在26,40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外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9條、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岡山簡易庭
┌──────────────────────────────────┐│附表: │├──┬───────┬────────────────┬──────┤│編號│薪資(新臺幣)│ 利息起迄日 │ 年利率 │├──┼───────┼────────────────┼──────┤│ 1 │ 3,772元 │ 94年11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 │ 5% │├──┼───────┼────────────────┼──────┤│ 2 │ 3,772元 │ 94年12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 │ 5% │├──┼───────┼────────────────┼──────┤│ 3 │ 3,772元 │ 95年1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 │ 5% │├──┼───────┼────────────────┼──────┤│ 4 │ 3,772元 │ 95年2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 │ 5% │├──┼───────┼────────────────┼──────┤│ 5 │ 3,772元 │ 95年3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 │ 5% │├──┼───────┼────────────────┼──────┤│ 6 │ 3,772元 │ 95年4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 │ 5% │├──┼───────┼────────────────┼──────┤│ 7 │ 3,772元 │ 95年5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