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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5年度岡簡字第56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秦慧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岡簡字第560號

原告
秉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
丙○○
被告
甲○○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秉威有限公司應陳報車號3S-4965 號自用小貨車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間發生本件車禍當時之市場價值為何,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九日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岡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5  日

法 官 秦慧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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