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5年度岡簡字第56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岡簡字第560號
- 原告
- 秉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原告
- 丙○○
- 被告
- 甲○○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秉威有限公司應陳報車號3S-4965 號自用小貨車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間發生本件車禍當時之市場價值為何,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九日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岡山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岡簡字第560號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秉威有限公司應陳報車號3S-4965 號自用小貨車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間發生本件車禍當時之市場價值為何,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九日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岡山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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