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5年度岡簡字第56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岡簡字第56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秉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5年11月7 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柒佰陸拾元,應徵第2 審裁
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岡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