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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岡簡字第626 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陳業鑫陳業鑫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襄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岡簡字第626 號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於民國95

年10月18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柒拾貳萬壹仟捌佰貳拾元,及自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 紙為證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陳業鑫

  書記官 吳永叁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永叁

法 官 陳業鑫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永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票面金額(新臺幣)│提示日      │付款人              │
├──┼─────────┼──────┼──────────┤
│ 1  │2,556,036元       │95年6 月5 日│第一銀行 路竹分行   │
├──┼─────────┼──────┼──────────┤
│ 2  │1,980,000元       │95年7 月5 日│同上                │
├──┼─────────┼──────┼──────────┤
│ 3  │285,500元         │95年7 月20日│同上                │
├──┼─────────┼──────┼──────────┤
│ 4  │1,068,604元       │95年7 月20日│同上                │
├──┼─────────┼──────┼──────────┤
│ 5  │316,680元         │95年7 月31日│同上                │
├──┼─────────┼──────┼──────────┤
│ 6  │515,000元         │95年7 月31日│同上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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