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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5年度岡補字第52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陳業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岡補字第52號

原告
志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芳不鏽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乙○○間清償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4,013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3  日

              法 官 陳業鑫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龔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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