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5年度岡補字第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岡補字第7號
- 原告
- 育陞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錫禧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柒拾貳萬玖仟柒佰壹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捌仟零貳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柒仟零貳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436 條第2 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岡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