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5年度岡補字第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岡補字第7號
- 原告
- 育陞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錫禧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原告於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貳佰柒拾貳萬玖仟柒佰壹拾捌元,經本院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於民國95年2 月8 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零貳拾柒元。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後,另以陳報狀減縮本件請求金額為新臺幣新臺幣貳佰伍拾貳萬玖仟柒佰壹拾捌元,則本件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零肆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436 條第2 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岡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