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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5年度岡補字第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秦慧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岡補字第8號

原告
力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秀蘭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柒佰伍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參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436 條第2 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岡山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8  日

              法 官 秦慧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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