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5年度岡補字第8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岡補字第87號
- 原告
- 榮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勵龍股份有限公司即展龍瀝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柒拾玖萬捌仟陸佰玖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岡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