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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6年度岡小字第43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秦慧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岡小字第431號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一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丁○○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4 月26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六八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岡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秦慧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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