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6年度岡小字第43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岡小字第431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一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丁○○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4 月26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六八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岡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