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6年度岡小字第44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秦慧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岡小字第441號

原告
意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伍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規定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436 條之23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本件原告於起訴狀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935元,及自民國95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後,原告就上開請求金額減縮為10,552元,利息起算日減縮為自96年1 月1 日起算,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參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95年11月1 日向原告購買隱形眼鏡保養液等貨品,共計10,552元,約定貨款應於95年12月31日前給付,詎屆期未付,爰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貨款及法定遲延利息。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客戶簽收單、統一發票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買賣契約,請求被告給付貨款10,552元,及自清償期屆至翌日即96年1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未逾100,000 元,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確定訴訟費用額。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 項、第436 條之20,判決如主文。

岡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8   日

法 官 秦慧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岡山簡易庭96年度岡小字第4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