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岡簡字第232 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陳國華即茂翔企業社
- 0樓之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岡簡字第232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6年6月29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捌仟貳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95年5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1%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5年6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陸佰參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繳款明細表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