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當事人間96年度岡簡字第412 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鉦翔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當事人間96年度岡簡字第412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6年8 月31
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陸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五三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肆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三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繳款明細資料、授信約定書、確定證明書、基本放款利率、基準利率歷史資料表等影本各乙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