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6年度岡簡字第6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岡簡字第6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寶芝林酵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6年8 月14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捌萬柒仟捌佰肆拾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
臺幣柒仟玖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岡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