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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6年度岡補字第6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陳業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岡補字第63號

原告
華錩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正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貳萬陸仟柒佰貳拾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伍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岡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陳業鑫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永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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