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96年度岡小字第101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岡小字第1017號
- 原告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明桂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乙○○○
- 被告
- 人
- 被告
- 丙○○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肆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岡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