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當事人間96年度岡簡字第228 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地下1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宋李淑珍即福亨工程行
甲○○
當事人間96年度岡簡字第228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6年5 月17
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四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玖仟伍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等影本各乙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